一、假如發生交通意外
以下情況,切須停車──
-- 有人傷亡
-- 有車輛或任何物件損毀
-- 有動物傷忙(如豬、牛、馬等)
-- 即使車輛毫無損毀也要停車
以下情況,不可移動或干擾車輛──
-- 有人死亡或嚴重受傷
-- 造成嚴重損毀
除非──
-- 有警務人員的許可
--救人,救火或應付緊急事件
否則,你可駛至安全地方處理以下交通意外──
-- 沒有人死亡
-- 沒有人嚴重受傷
二、發生交通意外後應做的事
交換資料──
-- 應將自己的姓名、地址和車主的姓名、地址、車牌號碼,告知警方或任何應該知道這些資料的人仕。
-- 可要求牽涉同一宗交通意外的司機提供同樣資料。
報案──
-- 有人受傷(包括自己)應立即報案。
-- 有車輛或其他物件損毀(如路旁的設施)或有動物傷亡,而你又不能把上述資料告知物主或其他負責人仕,應盡早把意外向最近警署或任何警務人員報告,在任何情況下不可超過意外後二十四小時。
通知保險公司──
-- 於報案後,應盡快通知本身的保險公司,以便日後處理賠償事宜。
三、無人受傷的交通意外
除非任何一方投訴另一方違反交通法例,否則警方不會對該宗意外進行調查,而只將意外事件存案。
假如你想投訴任何一方違反交通法例,請盡快及在意外發生後十天內向警方提出,如閣下決定即時作出投訴時,切須直接向意外組報案室當值人員表明,以便及早作出調查,在投訴時請帶同下列文件以便處理──
(一) 駕駛執照(正本加影印本)
(二) 身份証(正本)
(三) 車輛登記牌簿(正本加影印本)
(四) 車輛牌照(行車證)(影印本)
(五) 車輛第三保險單(正本加影印本)
(六) 車輛損毀之相片(要從不同角度及不同距離拍攝多張,其中一張相片要有車輛號碼)
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(不論過失傷亡賠償)
一、 本計劃不計受害人的經濟狀況,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:
1. 已經向警方報案;
2. 必須在意外發生後的六個月之內提出;
3. 傷者必須留醫或需要不少於三日的病假。
二、 查詢及索取表格可向:
負責調查之警員、警務處各總區、交通意外調查組、各區政務處、社會福利署交通意外傷亡援助組。
地址: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9號中國海外大廈8/F A-D室
聯絡電話:2834 7472 及 2832 4616 或 2832 4615、2832 4603
如何索取與案中有關之車輛、駕駛者燕梳資料,以便進行民事追討?
請於作出投訴後三個月致函該區交通意外調查組總務室索取;當你知道案件已調查完畢和對方司機已被控告有關罪名後,如欲進一步查詢有關審訊之日期,可向交通總部中央控訴組(電話:2866 8444)查詢。
在交通意外發生後,損毀之車輛如何向不對的一方追討燕梳賠償?
請向閣下或對方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。
在交通意外發生後,如何追討不對的一方作出民事追討賠償?
民事追討賠償可循下列:
(1)假如閣下追討賠償的金額不超過小額錢債審裁處之限額規定。閣下無須聘請律師,可自行向小額錢債審裁處申請追討。
(2)假如閣下追討賠償的金額超過小額錢債審裁處之限額規定。
1. 你可自行聘請律師代爲追討賠償。
2. 假如你沒有能力自行聘請律師,可以向法律援助署申請協助追討民事賠償,詳情可 向法律援助署查詢。
地 址: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24字至27字樓
地 址:九龍旺角聯運街30號旺角政府合署3字樓
查詢電話:2537 767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