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資訊----交通意外須知

一、假如發生交通意外

以下情況,切須停車──

-- 有人傷亡

-- 有車輛或任何物件損毀

-- 有動物傷忙(如豬、牛、馬等)

-- 即使車輛毫無損毀也要停車

以下情況,不可移動或干擾車輛──

-- 有人死亡或嚴重受傷

-- 造成嚴重損毀

除非──

-- 有警務人員的許可

--救人,救火或應緊急事件

否則,你可駛至安全地方處理以下交通意外──

-- 沒有人死亡

-- 沒有人嚴重受傷

二、發生交通意外後應做的事

交換資料──

-- 應將自己的姓名、地址和車主的姓名、地址、車牌號碼,告知警方或任何應該知道這些資料的人仕。

-- 可要求牽涉同一宗交通意外的司機提供同樣資料。

報案──

-- 有人受傷(包括自己)應立即報案。

-- 有車輛或其他物件損毀(如路旁的設施)或有動物傷亡,而你又不能把上述資料告知物主或其他負責人仕,應盡早把意外向最近警署或任何警務人員報告,在任何情況下不可超過意外後二十四小時。

通知保公司──

-- 於報案後,應盡快本身的保險公司,以便日後處理賠事宜。

三、無人受傷的交通意外

除非任何一方投訴另一方違反交通法例,否則警方不會對該宗意外進行調查,而只將意外事件存案。

假如你想投訴任何一方違反交通法例,請盡快及在意外發生後十天內向警方提出,如閣下決定即時作出投訴時,切須直接向意外組報案室當人員表明,以便及早作出調查,在投訴時請帶同下列文件以便處理──

(一) 駕駛執照(正本加影印本)

(二) 身份証(正本)

(三) 車輛登記牌簿(正本加影印本)

(四) 車輛牌照(行車證)(影印本)

(五) 車輛第三保險單(正本加影印本)

(六) 車輛損毀之相片(要從不同角度及不同距離拍攝多張,其中一張相片要有車輛號碼)

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(不論過失傷亡賠償)

一、 本計劃不計受害人的經濟狀況,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:

1. 已經向警方報案;

2. 必須在意外發生後的六個月之內提出;

3. 傷者必須留醫或需要不少於三日的病假。

二、 查詢及索取表格可向:

責調查之警員、警務處各總區、交通意外調查組、各區政務處、社會福利署交通意外傷亡援助組。

地址: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9號中國海外大廈8/F A-D室

聯絡電話:2834 7472 及 2832 4616 或 2832 4615、2832 4603

如何索取與案中有關之車輛、駕駛資料,以便進行民事追討?

請於作出投訴後三個月致函該區交通意外調查組總務室索取;當你知道案件已調查完畢和對方司機已被控告有關罪名後,如欲進一步查詢有關審訊之日期,可向交通總部中央控訴組(電話:2866 8444)查詢。

在交通意外發生後,損毀之車輛如何向不對的一方追討燕賠償?

請向閣下或對方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

在交通意外發生後,如何追討不對的一方作出民事追討賠償?

民事追討賠償可循下列:

(1)假如閣下追討賠償金額不超過小額錢債審裁處之限額規定。閣下無須聘請律師,可自行向小額錢債審裁處申請追討。

(2)假如閣下追討賠償的金額超過小額錢債審裁處之限額規定。

1. 你可自行聘請律師代爲追討賠償。

2. 假如你沒有能力自行聘請律師,可以向法援助署申請協助追討民事賠償,詳情可 向法律援助署查詢。

地    址: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24字至27字樓

地    址:九龍旺角聯運街30號旺角政府合署3字樓

查詢電話:2537 7677